第十六條
離退休(職)待遇審核 (一)養老金待遇審核對象: 符合正常離退休(職)條件的人員;符合提前退休條件的人員;新參保單位參保前已辦理離退休(職)手續的人員。 (二)辦理待遇審核手續需提供的材料: 1、申請人填寫《廈門市職工退休登記表》(一式兩份); 2、參保職工身份證件原件; 3、參保職工戶口簿; 4、參保職工養老保險手冊; 5、參保職工個人檔案; 6、向地稅部門申報停保的“減退表”(單位職工需加蓋單位公章); 7、屬廈府[2004]178號文事業單位的在編職工需提供人事部門審批核準的《廈門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退休審批表》; 8、申請提前退休的人員必須提交相關部門的審批資料; 9、具有高級職稱的人員,需提供職稱證書和用人單位的聘用決定; 10、新參保單位參保前已辦理離退休(職)手續的人員應提供職工檔案和原已審批的離退休(職)證明材料。 (三)對申報人的提供材料的內容進行審核: 1、申報人是否符合辦理退休的必備條件(即: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累計繳費年限滿十五年) 2、申報人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繳費工資和個人賬戶儲存額等信息記錄是否準確; 3、申請提前退休的人員是否有經過市勞動保障部門認定可辦理提前退休的相關批復材料; 4、對已到達法定退休年齡且符合政策規定允許一次性補繳不足年限的申報人的實際繳費年限和補繳年限的確認。 (四)審核通過后,待遇審核環節負責辦理退休待遇申報,并在《廈門市職工退休登記表》填寫審核意見,上傳市勞動保障相關部門審批和計算養老待遇。 (五)離退休(職)人員對其基本養老金待遇有異議,提出重核申請時,社保經辦機構負責對其實際繳費年限、繳費工資和個人賬戶儲存額等信息予以重核,將重核結果上報市勞動保障相關部門,并告知參保單位或個人。確有需調整的,報經勞動保障相關部門進行核準重新計發退休待遇。同時及時通知待遇支付環節,并保留重核及修改的記錄。
|
第十七條
離退休(職)人員待遇調整審核 (一)當廈門市政府規定對離退休(職)人員養老保險待遇進行統一調整時,待遇審核環節應依據政策規定,建立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待遇調整臺賬,送待遇支付環節。 (二)離退休(職)人員對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調整金額有異議,提出重核申請時,待遇審核環節予以重核,將重核結果通知參保單位或個人。確有調整的,應及時通知待遇支付環節,并保留重核及修改的記錄。
|
第十八條
一次性待遇審核 (一)待遇審核環節負責對已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累計繳費年限不滿十五年且又不按照《廈門市職工養老保險條例》規定按月繼續繳費或一次性補繳的參保人員提出申領一次性養老待遇的審核。 (二)參保人辦理一次性養老待遇申領時,待遇審核環節要求其填寫《廈門市企業職工一次性領取養老金申請表》,并提供以下證件和資料: 1、身份證件; 2、參保本人申領一次性養老待遇的申請書; 3、職工養老保險手冊或繳費憑證; (三)審核通過后,待遇審核環節通過信息系統“一次性退休登記”計算申報人的一次性待遇數額,在相應表格上填寫審核意見和核定金額,按照業務規范審批后,通知待遇支付環節。 (四)申領人對一次性待遇金額有異議,提出重核申請時,待遇審核環節予以重核,將重核結果通知參保單位或個人。確有調整的,應及時通知待遇支付環節,并保留重核及修改的記錄。
|
第十九條
供養直系親屬待遇審核 (一)離退休(職)人員和供養遺屬人員死亡后,其直系親屬申請領取喪葬補助費、一次性補助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時,待遇審核環節要求其填寫相關表格(如:《離退休人員減退表》;《遺屬人員減退表》;《企業離退休人員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申報表》),并提供以下證件和資料: 1、離退休(職)人員或供養遺屬人員死亡證明(派出所注銷戶口證明); 2、供養直系親屬身份證件及與死者的關系證明(戶口簿); 3、申請供養直系親屬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報審批表》; 4、申請供養直系親屬已年滿16周歲,仍繼續在中學(普通中學或職業中學)學習的,應提供學校證明; 5、申請供養直系親屬屬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需提供《勞動能力鑒定書》。 (二)待遇審核環節對以上表格和證明、資料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后,核定其待遇標準,在相關表格上填寫審核意見(申領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審核后需上報市勞動保障部門審批),并將有關信息送待遇支付環節。 (三)申領人對核定的待遇金額有異議,提出重核申請時,待遇審核環節予以重核,將重核結果通知參保單位或個人。確有調整的,應及時通知待遇支付環節,并保留重核及修改的記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