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
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對象是:玉溪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的在職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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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住房公積金繳存的程序: (一) 單位繳存登記。單位辦理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時,應填報《玉溪市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開戶登記表》、《玉溪市住房公積金繳存清冊》和提交《職工工資花名冊》,如實反映建立住房公積金職工的基本情況; (二) 單位代扣、代繳。繳存住房公積金是職工和單位應履行的義務。其繳存行為帶有一定的強制性。住房公積金職工繳存部分由單位代扣代繳; (三) 單位匯繳。單位在辦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開戶手續后,即可辦理住房公積金的匯繳。住房公積金采取單位按月匯繳方式。單位在發放職工工資時,代為扣繳職工個人的住房公積金,連同單位應繳存的部分,在發工資五日內,到管理中心辦理匯繳手續。單位在辦理每月住房公積金匯繳時,如本月有人員增減均應填寫《玉溪市住房公積金匯繳變更清冊》,有補繳的應填寫《玉溪市住房公積金補繳清冊》交管理中心審核確認后到銀行辦理匯繳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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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對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經過審核可適當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審批程序為: (一) 單位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緩繳,要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 (二) 向管理中心提交申請(內容包括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的期限及原因),并附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討論通過的決議; (三) 提交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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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的確定。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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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玉溪市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為5%至15%。 (一) 由于市、縣區經濟發展狀況不同,機關、事業全供給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實行一縣、區一策,在規定的5%至10%繳存比例內一年一定。繳存比例發生變動的,應由管理中心根據市、縣區政府的意見,提出申請報玉溪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批決定。繳存比例一經確定,各單位不能擅自改變; (二) 部分供給單位的繳存比例最高不得高于12%,企業和非財政供給單位繳存比例最高不得高于15%,超過當地機關、事業全供給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應按上級有關規定及管理中心的審批程序審批。繳存比例高出12%以上的部分,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 隨著玉溪經濟的發展可適當提高繳存比例,繳存比例的提高應由玉溪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擬定,報經玉溪市人民政府審核后,由省建設廳批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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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計算住房公積金的工資基數以國家統計局發布的《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 (統制字〔1990〕1號文)的內容為準。職工工資由以下六個部分組成: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具體實施參照玉市建聯〔2005〕12號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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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單位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住房公積金的繳存額以元為單位,四舍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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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住房公積金繳存額每年核定一次,除有人員增減需重新核定外,年中不再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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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管理中心應當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放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有效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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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行政單位在預算中列支;事業單位由財政部門核定收支后,在預算或費用中列支;企業在成本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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