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條
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應當依法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和資產管理制度,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會計賬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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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
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存續期間,所有資產由中外合作辦學機構依法享有法人財產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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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
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收費項目和標準,依照國家有關政府定價的規定確定并公布;未經批準,不得增加項目或者提高標準。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應當以人民幣計收學費和其他費用,不得以外匯計收學費和其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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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
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收取的費用應當主要用于教育教學活動和改善辦學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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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條
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外匯收支活動以及開設和使用外匯賬戶,應當遵守國家外匯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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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條
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委托社會審計機構依法進行審計,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并報審批機關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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