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根據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西省推進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指導意見的通知》(贛府廳發[2007]31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是指實行政府組織引導,以城鎮居民自愿參加,個人和家庭繳費為主,政府適當補助的方式籌集參保資金,并通過以大病統籌為主,門診費用適當補償的方式實現醫療互助共濟的醫療保障制度。
|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凡未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城鎮居民和學生、少年兒童(以下簡稱未成年人),都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
第四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屬地管理,以設區市、縣(市)為統籌層次,各設區市應執行統一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
|
第五條
各設區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財政部門、衛生部門、食品藥品監督部門共同制定轄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和具體實施辦法,并對轄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監督管理。縣(市、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管理和組織實施工作。各級勞動保障部門所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經辦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