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條
已辦理人事立戶登記的用人單位申請引進人才,應申報本單位人才統計信息及年度人才引進計劃,并對擬引進人員進行考核,對考核合格且符合引進條件的,向其人事行政關系所在單位商洽索取檔案,并在網上申報擬引進人員信息。 按國家有關規定無干部人事檔案保管權的用人單位須委托我市指定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辦理商調人事檔案等相關手續。 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須由相關部門出具審核意見的,須經相關部門審核同意后,再進行網上申報。 以家屬隨軍形式引進的,須先經市軍官轉業安置管理部門批準后,再進行網上申報。 按照投資納稅引進入戶條件申報的,須先經市公安部門審查合格后,再進行網上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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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以個人身份申請人才引進的,應當與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認可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簽訂人事代理協議,委托其辦理人才引進手續。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向委托人人事行政關系所在單位商洽轉遞人事檔案,并在網上申報擬引進人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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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已完成網上信息申報的用人單位或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在規定的時間向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或區人事部門提交書面申報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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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區人事部門收到申報材料后,根據不同情形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ㄒ唬┥暾埵马棇儆诒拘姓䴔C關職權范圍,申報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形式的,接收申報材料; (二)申請事項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但申報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且無法當場補正的,退回申報材料,并注明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三)申請事項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退回申報材料,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以及不予受理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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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區人事部門接收書面申報材料之日為受理申請之日。 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區人事部門接收申報材料后發現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申請人按照告知要求補交申報材料的,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區人事部門接收補交申報材料,受理之日從接收補交申報材料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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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區人事部門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審核擬引進人員的申報材料。 擬引進人員的身份、行政職務等,以其人事檔案記載為準。凡檔案從原工作單位發出后錄(聘)用的身份、提拔的行政職務等,不得作為引進條件。 擬引進人員取得的省外專業技術資格,以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核準認定的結果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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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區人事部門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同意調入或接收的決定。 對于情況特殊的,審批時限可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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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區人事部門對人才引進申請作出同意決定的,用人單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領取相關函件,并轉交擬引進人員。 擬引進人員可憑相關函件,按照規定程序辦理報到、戶籍遷入等相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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