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ㄒ唬┌凑找幎▍⒓邮I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以上的; 。ǘ┰诜ǘ▌趧幽挲g內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按規定辦理失業和求職登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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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失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ㄒ唬﹩挝患捌渎毠]有按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的; (二)從破產、撤銷、關閉、改制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自愿選擇領取了一次性安置費的; (三)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單位及其職工自欠繳之月起一年內清繳了所欠失業保險費與滯納金的,失業人員自清繳次月起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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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重新就業的; 。ǘ⿷鞣鄣; (三)移居境外的; 。ㄋ模┻_到法定退休年齡或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ㄎ澹┍慌行淌毡O執行或被勞動教養正在執行的; 。o正當理由,六十日內不到戶口所在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報告再就業情況的; 。ㄆ撸o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工作的; 。ò耍┯蟹伞⑿姓ㄒ幰幎ǖ钠渌樾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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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單位與職工終止、解除勞動關系后,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辦理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書面告知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失業登記和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并將失業人員的名單及檔案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送失業人員戶口所在區、縣(自治縣、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審查。區、縣(自治縣、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于收到失業人員有關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書面答復單位能否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失業人員自原單位簽發有關證件之日起六十日內,到戶口所在區、縣(自治縣、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和申領失業保險金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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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起始時間自失業人員辦理申領失業保險金手續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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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失業保險金由戶口所在區、縣(自治縣、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發放。失業人員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開具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單證到指定銀行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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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確定。具體劃分為: 。ㄒ唬├塾嬂U費時間滿一年不足兩年的為三個月; 。ǘ├塾嬂U費時間滿兩年不足三年的為六個月; 。ㄈ├塾嬂U費時間滿三年不足四年的為九個月; (四)累計繳費時間滿四年不足五年的為十二個月; 。ㄎ澹├塾嬂U費時間滿五年不足七年的為十五個月; 。├塾嬂U費時間滿七年的為十六個月。以后累計繳費時間每增加一年,領取期限增加一個月,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失業人員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其繳費的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應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未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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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按照低于最低工資標準,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原則,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訂并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對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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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生育或患病需住院治療的,報戶口所在區、縣(自治縣、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備案并到勞動保障等行政部門確定的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可給予一次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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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一次性發給六個月失業保險金標準的喪葬補助金;有供養的配偶、直系親屬的,發給其供養的配偶、直系親屬十個月失業保險金標準的撫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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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單位為其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以上的農民合同工,終止、解除勞動關系時,持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到單位投保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領生活補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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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單位成建制跨統籌地區轉移和職工在職期間跨統籌地區轉換工作單位,失業人員跨統籌地區流動的,失業保險關系隨之轉遷,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單位成建制跨統籌地區轉移或職工在職期間跨統籌地區轉換工作單位的,失業保險關系應隨之轉遷。轉出前單位及其職工個人繳納的失業保險費不轉移,單位投保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為轉出單位或職工開具失業保險關系轉遷證明。 (二)失業人員流動的,應辦理失業保險費用轉移手續。需劃轉的失業保險費用包括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醫療補助金和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補貼。其中,醫療補助金和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補貼費按失業人員應享受失業保險金總額的5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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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或領取期限屆滿后,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可按規定在戶口所在地申請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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