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保障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實施,規范勞動保障監察工作,預防和查 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勞動法》等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對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有雇工的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 單位、基金會、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進行勞動保障監察。 對職業中介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和 社會保險服務機構進行勞動保障監察,依照本條例執行。 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執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進行勞動保障監 察,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其職責,依照本條例執行。
|
第三條
勞動保障監察遵循公正、公開、高效、便民的原則。 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堅持日常巡視檢查為主、預防與查處相結合、教育與處罰相結合,接 受社會監督。
|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工作, 建立健全預防和查處勞動保障違法行 為的工作機制和維護勞動者權益目標責任制度, 對所屬的有關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進行考核和監督。 勞動保障監察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
第五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 公安、司法行政、財政、住房城鄉建設、衛生、國資、稅務、工商、安監等有關部門以及用人單位的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同做好勞動保障監察工作。
|
第六條
各級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 章的情況進行監督;發現用人單位存在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 政部門報告;出現重大勞動保障違法事件時,應當到場了解情況,根據職責協助處理。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在勞動保障監察工作中應當注意聽取工會組織的意見和建議; 接到工會關于用人單位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的報告后, 應當按照有關法律、 法規的規定及時處理, 并將處理結果告知工會。
|
第七條
用人單位、勞務派遣用工單位應當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完善勞動用 工管理,接受和配合勞動保障監察。 企業聯合會、工商業聯合會等企業方面代表依法引導、幫助用人單位規范用工,配合做好 勞動保障監察工作。
|
第八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有權向人力資源 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舉報。 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侵犯其勞動保障合法權益的,有權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投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