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對用人單位工資支付行為的監(jiān)督管理,保護勞動者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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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qū)域內的各類企業(yè)、個體經(jīng)濟組織(以下統(tǒng)稱用人單位)的工資支付及監(jiān)督管理。 本辦法所稱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jù)國家有關規(guī)定或者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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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勞動者在依法履行勞動義務后,享有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用人單位應當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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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建設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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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各級工會依法對用人單位工資支付行為實施監(jiān)督,有權制止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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