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保護職工健康,消除粉塵危害,防止發生塵肺病,促進生產發展,制定本條例。
|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所有有粉塵作業的企業、事業單位。
|
第三條
塵肺病系指在生產活動中吸入粉塵而發生的肺組織纖維化為主的疾病。
|
第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塵肺病防治工作的領導。在制定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時,要統籌安排塵肺病防治工作。
|
第五條
企業、事業單位的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衛生等有關標準,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所屬企業的塵肺病防治規劃,并督促其施行。 鄉鎮企業主管部門,必須指定專人負責鄉鎮企業塵肺病的防治工作,建立監督檢查制度,并指導鄉鎮企業對塵肺病的防治工作。
|
第六條
企業、事業單位的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塵肺病防治工作負有直接責任,應采取有效措施使本單位的粉塵作業場所達到國家衛生標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