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條
省專利獎的評審工作實行異議制度。形式審查結果和評審結果在省科學技術廳官方網站上向社會公布,征求公眾意見,接受社會監督。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省專利獎形式審查結果和評審結果持有異議的,應當在形式審查結果公布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和評審結果公布之日起30天內向省專利獎勵辦公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本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除外。
|
第二十五條
提出異議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書面異議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證明。 提出異議的單位、個人應當表明真實身份。個人提出異議的,應當在書面異議材料上簽署真實姓名和聯系方式;以單位名義提出異議的,應當加蓋本單位公章。以匿名方式提出的異議不予受理。
|
第二十六條
異議的處理由省專利獎勵辦公室負責,由有關推薦單位協助。省專利獎勵辦公室可以組織專家進行調查,提出處理意見。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省專利獎的評選和異議處理工作中存在問題的,均可以向紀檢監察機構進行投訴和舉報。
|
第二十七條
異議處理過程中,涉及異議的任何一方應當積極配合,不得推諉和延誤。異議方在規定時間內未按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視為放棄異議;被異議方在規定時間內未按要求提供答辯書及相關證明材料的,視為認同異議內容。
|
第二十八條
為維護異議方的合法權益,省專利獎勵辦公室、推薦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以及其他參與異議調查、處理的有關人員應當對異議方的身份予以保密;確實需要公開的,應當事前征求異議方的意見。
|
第二十九條
省專利獎勵辦公室應當向省專利獎勵委員會報告異議核實情況及處理意見,提請省專利獎勵委員會決定,并將決定意見通知異議方、被異議方和推薦單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