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
參保職工發生意外傷害時應到市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參保職工醫療保險證及身份證復印件交其住院部管理,治療終結醫療費用結算后,由市醫療保險局報保險公司賠付,保險公司根據費用清單和實際勘查情況作出有關賠付的決定,賠付資金保險公司每月25日與市醫療保險局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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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參保職工因意外傷害到市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醫療機構應立即通知市醫療保險局或商業保險公司,保險公司進行核實(簡稱報案),并及時填寫《黃石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職工意外傷害住院登記表》,在5個工作日內報市醫療保險局備案。由于備案和報案延遲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超過5個工作日的,保險公司不予立案賠付,但因不可抗力導致的延遲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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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參保職工因意外傷害在異地住院治療的,應由本人或其親友,在24小時內通知市醫療保險局或商業保險公司,保險公司進行核實(簡稱報案),在5個工作日內報市醫療保險局備案。由于備案和報案延遲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超過5個工作日的,保險公司不予立案賠付,但因不可抗力導致的延遲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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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參保職工因意外傷害到非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急救治療,應由本人或其親友,在24小時內通知市醫療保險局或商業保險公司,保險公司進行核實(簡稱報案),并且待病情穩定后要繼續治療的,必須轉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治療。由于報案延遲并自事故發生之時起計算超過24小時的,保險公司不予立案賠付,但因不可抗力導致的延遲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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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參保職工因意外傷害未經醫療機構治療死亡的,須在24小時內,由其親友通知市醫療保險局或商業保險公司,保險公司進行核實(簡稱報案),由于報案延遲并自事故發生之時起計算超過24小時的,保險公司不予立案賠付,但因不可抗力導致的延遲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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