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認真貫徹執行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執行〈工傷保險條例〉有關事項的通知》(浙政發〔2003〕52號,以下簡稱《通知》)精神,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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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以下統稱職工),應當遵守《條例》和《通知》以及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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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全市工傷保險費由地方稅務部門征收。各級勞動保障、地稅、財政、人民銀行等部門要互相配合,協助做好工傷保險費的征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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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工傷保險費實行市本級及各縣(市)級分別統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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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市勞動保障局及各縣(市、區)勞動保障局負責本管轄區域內工傷保險工作的具體實施和監督檢查。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 市勞動保障局負責全市的工傷保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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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財政、地稅、人事、衛生、民政、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及工會組織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助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做好工傷保險工作。 街道、鄉(鎮)社會事業所負責工傷職工和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人員的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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