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以下標準籌集:
(一)未成年居民每人每年80元左右,成年居民和老年居民(以下簡稱成年以上居民)每人每年200元左右。
(二)對一般成年以上居民和未成年居民,政府每年按人均60元左右給予補助;對成年以上居民中的低保、重殘人員,每年按人均180元左右給予補助;對老年居民,每年按人均120元左右給予補助;對未成年居民中的低保、重殘人員,每年按人均70元左右給予補助。
政府補助資金,除省級財政補助部分外,市級財政對岱岳區、寧陽縣、東平縣補助60%;對泰山區、市高新區、泰山景區補助55%;對新泰市、肥城市補助50%。其余由各縣市區(市高新區、泰山景區)財政承擔。政府補助資金要列入預算,由財政部門直接劃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專戶。政府補助資金的具體辦法,由市財政部門會同勞動保障部門制定。
|
第七條
隨著經濟的發展和城鎮居民收入的提高,統籌地區可逐步提高籌資標準和財政補助標準,由勞動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提出意見后,報同級政府批準實施。
|
第八條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個人賬戶有結余的,可用于為其父母、夫妻、子女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有條件的單位對其職工供養的直系親屬個人繳費部分,可給予適當補助。
個人繳費和單位補助資金執行國家規定的稅收鼓勵政策。
|
第九條
成年以上居民、未在校18周歲以下的少年兒童以及其他居民,由所在社區勞動保障服務站辦理參保登記和繳費手續,街道辦事處(鄉、鎮)勞動保障服務所進行監督指導,參保繳費等有關材料報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確認。
中小學階段的學生(包括職業高中、中專、技校學生)、托幼機構的學齡前兒童由所在學校或托幼機構負責組織參保登記和繳費,統一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登記和繳費確認。
|
第十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每年繳納一次。
對參保的城鎮居民建立繳費和統籌基金支付記錄,由街道(鄉、鎮)、社區勞動保障服務機構提供查詢。
|
第十一條
各街道辦事處(鄉、鎮)及社區勞動保障服務機構、學校、托幼機構等單位,要按照有關政策規定做好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收繳工作,及時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交至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得截留、挪用。
|
第十二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從業后,可以按規定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具體銜接辦法由市勞動保障部門制定。
|
第十三條
建立繳費年限與享受醫療待遇掛鉤機制,對按時連續參保繳費人員,在門診和住院治療等方面給予優惠,具體辦法由市勞動保障部門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