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條
受托人、賬戶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資管理人應當按照規定向有關監管部門報告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情況,并對所報告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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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條
受托人應當在每季度結束后15日內向委托人提交季度企業年金基金管理報告;并應當在年度結束后45日內向委托人提交年度企業年金基金管理報告,其中年度企業年金基金財務會計報告須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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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條
賬戶管理人應當在每季度結束后10日內向受托人提交季度企業年金基金賬戶管理報告;并應當在年度結束后30日內向受托人提交年度企業年金基金賬戶管理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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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條
托管人應當在每季度結束后10日內向受托人提交季度企業年金基金托管和財務會計報告;并應當在年度結束后30日內向受托人提交年度企業年金基金托管和財務會計報告,其中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須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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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條
投資管理人應當在每季度結束后10日內向受托人提交經托管人確認的季度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組合報告;并應當在年度結束后30日內向受托人提交經托管人確認的年度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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