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
規范性文件草案應當提交局長或者分管副局長批準,涉及重大事項的應當經局務會審議通過。 將規范性文件草案提交批準或者提請局務會審議時應當附具草案說明和合法性審查意見書。局務會對規范性文件草案進行審議時,由起草司(部)就起草情況、解讀方案及解讀材料作說明,條法司就合法性審查情況作說明。 規范性文件經批準或者審議通過后,由起草司(部)正式行文,按照局公文辦理程序報請局長或者分管副局長簽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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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規范性文件應當以局發文或者辦公室發文形式發布。局辦公室應當對規范性文件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印發。 除規范性文件涉及國家秘密需要保密外,起草司(部)應當在規范性文件發布后,及時在局政府網站上全文公開。有解讀材料的,相關解讀材料應當于文件公開后3個工作日內在局政府網站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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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規范性文件發布后,局辦公室和起草部門應當主動監測職責范圍內的政務輿情,及時了解社會關切,有針對性地做好說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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