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
居民醫保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主管,負責制訂居民醫保的政策、規定及貫徹落實;市財政局、市衛生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殘聯等及各區政府參與協助管理;市醫保中心經辦,負責市區居民基本醫保基金的籌集、支付和管理。各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組織本轄區勞動保障工作站開展居民醫保工作。本市行政區域內各類全日制普通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統稱高校)應明確專門醫保工作機構,負責組織本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專科生、本科生、研究生(以下統稱大學生)的醫保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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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勞動保障工作站和高校醫保工作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認真執行居民醫保的政策、規定,并做好宣傳教育工作。 (二)負責參保登記和計算機信息建立、上傳工作;負責有關報表的編制和呈報工作。 (三)負責協助收繳醫保費和申報政府補助資金工作。 (四)負責醫保卡、病歷本、醫療保險手冊的發放等工作。 (五)負責醫療費的報銷、查詢事宜。 (六)承辦醫保工作的其他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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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定點醫療機構應設立醫保科(辦)或確定專人負責居民醫保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認真執行居民醫保的政策、規定,并做好宣傳教育工作。 (二)承辦居民醫保的醫療服務,并制定相關的管理制度。 (三)負責居民就醫及醫療消費情況的登記和匯總,并按規定實行計算機信息化管理,及時向市醫保中心傳輸信息和報送有關報表。 (四)負責按規定承辦參保居民轉診工作。 (五)負責對本單位工作人員執行居民醫保政策、規定情況的監督、檢查。 (六)承辦有關居民醫保的其他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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