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促進知識產權的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增強自主創新能力,推動經濟社會全面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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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以及與之相關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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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知識產權,是指專利權、商標專用權、著作權、植物新品種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商業秘密、地理標志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知識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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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知識產權促進工作應當遵循激勵創造、推動運用、依法保護和科學管理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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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知識產權工作的領導,將知識產權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知識產權工作協調機制,研究、解決知識產權工作重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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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籌協調知識產權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知識產權工作的統籌規劃、組織協調和綜合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商標、著作權、商業秘密、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地理標志等工作的部門以及與知識產權工作相關的其他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知識產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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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的宣傳,增強全社會的知識產權意識,培育尊重知識、崇尚創新、誠信守法的知識產權文化,為知識產權的創造和運用營造良好社會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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