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
專業漁民低保所需資金按縣(市)、鄉鎮7:3比例分別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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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市財政每年安排專項經費,設立特困漁民生活救助資金,主要用于解決減船轉產中的特困漁民的生活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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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專業漁民低保所需資金由鄉鎮人民政府根據核定的保障對象及補助標準編制用款計劃,報縣(市)民政和海洋與漁業部門共同初審后統一匯同級財政部門。經縣(市)財政部門審核后按比例將所需經費分別列入縣(市)、鄉鎮財政預算。由縣(市)財政和民政部門及時下撥到鄉鎮,由鄉鎮人民政府安排發放到專業漁民低保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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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專業漁民低保資金應當納入財政社會保障補助資金專戶,專項管理,專款專用。 縣(市)財政、民政和海洋與漁業部門應對專業漁民低保專項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進行定期檢查,確保資金不被挪用和擠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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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專業漁民低保標準,由縣(市)民政部門會同財政、統計、海洋與漁業、物價等部門,按照既保障專業漁民的基本生活,又有利于鼓勵勞動自救的原則,根據當地人均實際生活水平、維持當地最低生活水平所需的費用、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承受能力等情況確定,報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市人民政府備案后公布執行。我市近期專業漁民低保標準可在1000-1200元之間選擇確定。在同一縣(市)內應當統一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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