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原固定工養老保險不足年限補繳 固定工達到退休年齡當月至社保機構辦理養老退休,其養老保險不足年限補繳具體流程如下: 1、填寫一式三份《廈門市原固定工參保人員一次性繳交基本養老保險費申請表》; 2、待遇審核科審核需補繳月數; 3、稽核科結算需補繳金額; 4、持《廈門市原固定工參保人員一次性繳交基本養老保險費申請表》單據至勞動局養老處進行最后的審核; 5、稽核科打印補繳單據《廈門市社會保險費政策性繳費個人核定通知單》三張,兩張至地稅局繳費,《廈門市原固定工參保人員一次性繳交基本養老保險費申請表》黃聯及《廈門市社會保險費政策性繳費個人核定通知單》由稽核科存檔。(地稅繳費時間:每月6日—25日) 6、繳交費用的稅單在當月15日前回社保部門辦理相關退休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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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非原固定工養老保險不足年限補繳 非原固定工在退休年齡符合退休條件可至社保機構辦理養老退休,具體流程如下: 1、填寫一式三份《廈門市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不足繳費年限補繳申請表》; 2、待遇審核科審核需補繳月數; 3、稽核科結算需補繳金額; 4、持《廈門市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不足繳費年限補繳申請表》單據至社保領導處進行審批; 5、稽核科打印補繳單據《廈門市社會保險費政策性繳費個人核定通知單》三張,兩張至地稅局繳費,《廈門市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不足繳費年限補繳申請表》白聯及《廈門市社會保險費政策性繳費個人核定通知單》由稽核科存檔。(地稅繳費時間:每月6日—25日) 6、繳交費用的稅單在當月15日前回社保部門辦理相關退休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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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三、農場人員養老退休不足年限補繳 1、填寫一式三份《廈門市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不足繳費年限補繳申請表》; 2、由稽核科結算需補繳金額(繳費基數為上一年度最低社會平均工資,繳費比例一例為22%); 3、持《廈門市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不足繳費年限補繳申請表》單據至社保領導處進行審批; 4、稽核科打印補繳單據《廈門市社會保險費政策性繳費個人核定通知單》三張,兩張至地稅局繳費,《廈門市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不足繳費年限補繳申請表》白聯及《廈門市社會保險費政策性繳費個人核定通知單》由稽核科存檔。(地稅繳費時間:每月6日—25日) 5、繳交費用的稅單在當月15日前回社保部門辦理相關退休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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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廈門事業單位離職補繳 解除人事關系的參保職工,1997年6月30日之前參加工作的,應自1997年7月1日起補繳個人賬戶養老金及利息;1997年7月1日以后參加工作的,應自參加工作之日起補繳。需根據廈勞社[2004]347號文件規定提供以下材料: 1、《廈門市事業單位解除(終止)聘用合同證明》; 2、經主管局人事部門出具其為原編內人員證明; 3、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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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養老保險超齡補繳 戶口已遷入本市且通過本市組織、人事、勞動部門將其行政關系調入本市的人員,調入時沒有超過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年齡的,免于補繳超齡養老保險費,按規定辦理了基本養老保險轉移手續后,其調入前所在地未開展社會養老保險的年份中符合國家規定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若超過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年齡的,還應當由接收單位為其補繳超齡養老保險費,補繳后,其調入本市之前符合國家規定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 (一)規定年齡 1、獲得中級職稱和高級職稱的人員:男50周歲、女工人40周歲、女干部45周歲; 2、獲得初級職稱和未獲得職稱的人員:男45周歲、女工人35周歲、女干部40周歲。 (二)補繳超齡養老保險費的計算辦法: 調入時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12(月)×(30%+超齡年限×1%)×超齡年限。 超齡年限=調入時實際年齡-規定年齡。(超齡年限中的月份數,6個月以下的按半年計算,7個月以上的按一年計算) (三)補交時須提供以下材料: 1、廈門市勞動或人事組織部門的調令原件及復印件; 2、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3、職稱證書。 4、軍人配偶在異地參加養老保險且按規定將養老保險轉移到軍隊,還須提供: (1)退出現役軍人《干部調入 申報戶口證明信》復印件; (2)軍人配偶調入本市的調動手續原件與復印件; (3)軍人配偶本市戶籍證明復印件。 (四)辦理程序: 填寫超齡補繳申請表,加蓋單位公章,經市社保中心稽核科審核后送市社保中心領導審批,審批通過后到市社保中心稽核科窗口打印繳費核定通知單,最后到相應的地稅辦稅服務中心辦理繳費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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