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條
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必須是所在單位參加生育保險并按照規定履行了繳費義務,職工生育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或實施計劃生育手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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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生育保險基金支付項目和支付標準: (一)生育津貼:女職工生育津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所規定的3個月的產假享受,女職工生育津貼按本單位上年度職工月繳費平均工資計發。按照《河南省計劃生育條例》晚婚晚育的,另獎勵90天的產假津貼,由生育女職工所在單位計發。黨政機關及財政全供事業單位,女職工生育獎勵津貼按原工資渠道發放。 (二)生育醫療費:參保女職工生育醫療費(包括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藥費及生育出院后產假期內因生育引起疾病的醫療費)、計劃生育手術費實行定額給付辦法,給付標準規定為:正常順產600元;難產和多胞胎800元;剖宮產2000元;流產懷孕不滿4個月70元;懷孕滿4個月以上至7個月以下400元;懷孕7個月以上按正常順產標準計發;妊娠合并癥1500元。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15元;輸卵管結扎術180元;輸精管結扎術90元。 生育醫療費標準可隨生育醫療費用水平的變化相應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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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女職工生育出院后,在產假期間因其它疾病發生的醫療費,按照醫療保險待遇的規定辦理,產假期滿后,因病需要休息繼續治療的,由單位按照有關病假待遇和醫療保險待遇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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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參保女職工生育后,分別由女職工和配偶的單位經辦人攜帶有關證件、表冊到生育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申報待遇手續。經審核符合享受生育條件者,生育保險經辦機構在辦理申報的次月將待遇金額一次性撥給女職工單位,由單位負責管理和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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