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條
因大規模暴發性傳染病或大規模自然災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醫療費用,按有關規定執行。
|
第六十一條
用人單位中的老紅軍、離休人員的醫療待遇按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部省屬高等院校在校學生的醫療待遇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
第六十二條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
第六十三條
江寧區、浦口區、六合區、溧水縣、高淳縣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辦法。
|
第六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前本市制定的有關基本醫療保險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