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條
(信息變更) 《居住證》的持有人在申領《居住證》時提供的信息發生變化的,持有人應當及時到社區事務受理中心辦理信息變更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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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續簽) 《居住證》有效期滿,持有人需要續簽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10日之內,到社區事務受理中心申請辦理續簽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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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掛失、補辦) 《居住證》遺失的,持有人應當及時到社區事務受理中心辦理掛失和補辦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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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注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有關部門認定后,由公安部門注銷《居住證》: (一)持有人情況發生變更且不符合《居住證》申領要求的; (二)持有人未按規定繳納綜合保險費的; (三)持有人在申領時提供虛假材料取得《居住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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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轉辦常住戶口) 《居住證》的持有人符合一定條件的,可以申請轉辦本市常住戶口。 轉辦本市常住戶口的具體條件,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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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服務) 各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和社區事務受理中心應當依據各自職責,對境內來滬人員申領《居住證》、查詢相關信息、享受相關待遇等提供服務和方便,不得推諉、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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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法律責任) 單位或者個人違反就業和社會保險、房屋租賃、人口和計劃生育、衛生防疫、治安管理等規定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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