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條
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應當按照中國對同級同類教育機構的要求開設關于憲法、法律、公民道德、國情等內容的課程。 國家鼓勵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引進國內急需、在國際上具有先進性的課程和教材。 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應當將所開設的課程和引進的教材報審批機關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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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根據需要,可以使用外國語言文字教學,但應當以普通話和規范漢字為基本教學語言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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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招收學生,納入國家高等學校招生計劃。實施其他學歷教育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招收學生,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的規定執行。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招收境外學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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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招生簡章和廣告應當報審批機關備案。 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應當將辦學類型和層次、專業設置、課程內容和招生規模等有關情況,定期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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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實施學歷教育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頒發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實施非學歷教育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頒發培訓證書或者結業證書。對于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學生,經政府批準的職業技能鑒定機構鑒定合格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頒發相應的國家職業資格證書。 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頒發中國相應的學位證書。 中外合作辦學機構頒發的外國教育機構的學歷、學位證書,應當與該教育機構在其所屬國頒發的學歷、學位證書相同,并在該國獲得承認。 中國對中外合作辦學機構頒發的外國教育機構的學歷、學位證書的承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加入的國際條約辦理,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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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及勞動行政部門等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日常監督,組織或者委托社會中介組織對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進行評估,并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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