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條
縣(市、區)人事勞動保障局、衛生局按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考核監督管理體系,每半年對定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抽查考核一次,年終全面綜合考核,考核內容為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服務項目、運行情況、滿意度和社區居民健康指標改進等四大方面。
|
第三十四條
定點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拒不整改或整改無效的,取消其定點資格,對有關醫務人員取消其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處方權。 (一)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管理措施不到位的。 (二)不遵守診療規范、推諉病人、隨意轉診、隨意檢查的。 (三)不執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有關政策規定、虛開發票,造成統籌基金損失的。 (四)醫務人員不驗證登記診治或為冒名就醫者提供方便的。 (五)未征得患者本人或家屬簽名同意,發生了統籌基金不予支付的醫療費用的。 (六)其他違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規定的行為。
|
第三十五條
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城鎮居民有下列行為之一者,除向其追回已支付的醫療費用外,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通報等相應的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一)將本人醫療卡轉借給他人就診的。 (二)開虛假醫藥費收據、處方,冒領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 (三)因本人原因不遵守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規定,造成醫療費用不能支付而無理取鬧的。 (四)私自涂改醫藥費收據、病歷、處方、檢查報告,利用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在定點醫療機構開出藥品進行非法倒賣的。 (五)其他違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規定的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