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
實行聘用制的事業單位(以下簡稱聘用單位)應當結合本單位的工作需要,按照科學合理、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置崗位,并按照崗位的職責要求和聘用條件,通過競爭上崗、雙向選擇、公開招聘等方法擇優聘用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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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聘用單位應當成立與聘用工作相適應的聘用工作組織。聘用工作組織由本單位人事部門負責人、紀律檢查部門負責人和工會代表或群眾代表組成。根據需要,聘用工作組織也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加。 不具備設立聘用工作組織條件的事業單位,其人員聘用工作由其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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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聘用制的實施方案由聘用工作組織提出意見,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通過后實施。 聘用單位的人員聘用、考核、續聘、解聘等事項,由聘用工作組織提出意見,報本單位負責人員集體討論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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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人員聘用的基本程序是: 。ㄒ唬┕颊衅笉徫患捌渎氊、聘用條件、聘期、工資待遇等事項; (二)應聘人員申請應聘; 。ㄈ┢赣霉ぷ鹘M織對應聘人員的資格、條件進行初審; 。ㄋ模┢赣霉ぷ鹘M織對通過初審的應聘人員進行考試或考核,并根據結果擇優提出擬聘人員名單; (五)聘用單位負責人員集體討論決定受聘人員; 。┢赣脝挝环ǘù砣嘶蛘咂湮写砣伺c受聘人員簽訂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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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事業單位首次實行人員聘用制度,可以按照競爭上崗、擇優聘用的原則,優先從本單位現有人員中選聘符合崗位要求的人員簽訂聘用合同;也可以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在嚴格考核的前提下,采取單位與現有在職職工簽訂聘用合同的辦法予以過渡。 機構編制部門核定人員編制的事業單位聘用人員,不得突破核定的編制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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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人員聘用實行回避制度,受聘人員凡與聘用單位負責人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的,不得被聘用從事該單位負責人員的秘書或者人事、財務、紀律檢查崗位工作,也不得被聘用在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崗位上工作。 聘用工作組織成員在辦理人員聘用事項時,遇有與自己有上述親屬關系的,應當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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