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條
非機動車牌證丟失,車輛所有人應當攜帶本人身份證明和車輛,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補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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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場地與道路駕駛培訓、考試,應當在符合規定條件的機動車考試場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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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場地與道路駕駛培訓、考試,應當在符合規定條件的機動車考試場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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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本市實行機動車駕駛人駕駛安全信息記錄制度。 持有本市核發的機動車駕駛證的駕駛人,或者持有外省市核發的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本市注冊登記的營運機動車的駕駛人,應當領取駕駛人信息卡。駕駛人信息卡記載駕駛人道路交通違法、事故處理、違法行為累積記分和其他信息。 駕駛人信息卡遺失、損壞的,持卡人應當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銀行補領,并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補錄有關信息后,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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