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保障職工在生育期間得到必要的經濟補償和醫療保健需要,促進婦女平等就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兒童權益保障法》和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四川省貫徹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辦法》、《四川省人民政府貫徹實施〈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通知》以及《四川省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辦法(試行)》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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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各類企業(含中央、省屬駐市企業)、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以下統稱“職工”)均應當按照屬地原則參加生育保險,按規定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外國人和港、澳、臺地區人員,不適用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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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市生育保險工作。縣(市、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生育保險工作。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所屬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保機構”)具體經辦生育保險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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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生育保險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生育保險水平應與本市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 (二)生育保險實行統一政策、統一標準和統一待遇、分級管理; (三)以支定收,收支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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