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強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工作,規范行政執法行為,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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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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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就業服務機構及勞動者遵守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法進行處理的行政執法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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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專門從事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的工作機構,負責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執法的具體工作,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專款專用。 縣級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向用工較多的鄉鎮派出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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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有關的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工作。各級工會組織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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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均有權對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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