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條
州人民政府定期對民政、財政等部門以及下級人民政府開展低保工作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通報情況。 民政、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范圍對農村低保工作尤其是低保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嚴肅查處違法違紀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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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管理審批機關應公開農村低保政策、辦事程序,保障對象、保障標準、保障金發放情況,并設立舉報箱和投訴電話,受理農村居民的舉報、投訴、接受群眾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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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行動態管理,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每年度對保障對象的家庭收入情況進行一次全面核查,以確定下一年度的低保對象,并將保障對象、保障標準、保障資金發放等情況及時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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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管理機關要建立保障對象檔案,建立一縣一帳,一鄉一冊,一戶一證的檔案管理制度,對低保對象“鼓勵自力更生”,實行“一年一核一評”的復查管理制度;對低保資金使用情況實行“一年一審”的審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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