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
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起三十日內,持單位設立批準文件或者營業執照到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予辦理,開設單位和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并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賬,記載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等情況,并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放有效的繳存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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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單位新錄用或者新調入職工的,應當自錄用或調入職工之日起三十日內,到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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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以及職工姓名發生變更的,應當自發生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明文件,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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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單位撤銷、破產、兼并或者解散的,應當自發生上述情況之日起三十日內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持縣處級以上批準文件和有關證明材料,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為其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封存或托管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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