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致使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流失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追回;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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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條
任何單位、個人挪用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追回挪用基金;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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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條
參保居民弄虛作假,采取隱瞞、欺詐等手段騙取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不予支付,已經支付的,予以追回,并暫停其醫療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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