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條
申請城市低保待遇的家庭,戶口所在地設立了社區居民委員會的,由戶主向該社區內設立的勞動社會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服務站提出申請,社區內未設立勞動社會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服務站的,向社區居民委員會提出申請;戶口屬于單位公共戶的,向所在單位工會提出申請;戶口所在地未設立社區居民委員會,戶口又不屬于單位公共戶的,直接向戶口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鎮(鄉)轄區內設立的勞動社會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事務所提出申請,轄區內未設立勞動社會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事務所的,向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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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申請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書面申請書。 (二)戶口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三)申請對象家庭成員有以下情況之一的,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⒈有單位職工的,應當由所在單位的勞資人事部門出具收入證明; ⒉有離、退休人員的,應當提供領取離、退休養老金的證件或有關憑證; ⒊有領取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的,應當由其管理機構出具領取基本生活費的證明或證件; ⒋有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應當由其管理機構出具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標準的證明或證件; ⒌在就業年齡內,有勞動能力、身體健康的人員,應當出具已向當地勞動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就業幫助3次以上的證明材料; ⒍殘疾人應當提供殘疾證; ⒎有農業戶口的,應當提供結婚證、戶口證明和家庭養殖業、種植業等的收入證明; ⒏夫妻離異的,應當提供離婚證、離婚判決書或調解書。 (四)民政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它有關證明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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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相關部門、單位、社區居民委員會為申請人出具的收入和就業情況證明必須真實、準確,除加蓋公章外,經辦人員應當簽字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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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單位或勞動社會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服務站收到申請人齊全的書面材料后,應當在12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的情況采取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群眾評議等方式進行初審,并在申請人居住地或工作單位張榜公布征求意見,公布時間不得少于3日。無異議的,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請審批表》上簽注意見,將《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請審批表》附上申請材料報送轄區勞動社會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事務所審核;轄區內未設立勞動社會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事務所的,報送轄區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審核。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或勞動社會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事務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并報縣級民政部門;由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或勞動社會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事務所直接受理的申請,應當在17個工作日內完成入戶調查、張榜公布征求意見以及審核等工作并報縣級民政部門。縣級民政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工作,必要時可直接對申請人進行入戶抽查和核實。未予批準的,由縣級民政部門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申請人不配合調查的,不批準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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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申請人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申請批準后,由社區居民委員會、單位或勞動社會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服務站以戶為單位張榜公告,無異議的,造冊登記,發給城市低保金領取證,并告知申請人領取低保金的辦法和有關要求;有異議的,由縣級民政部門組織重新調查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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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城市低保金可以采用由縣級民政部門組織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社區居民委員會、企業工會或勞動社會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事務所(服務站)發放的方式,也可以采用由低保對象直接到銀行或郵局領取的方式。對行動不便或年老多病的低保對象,應當委派專人負責按月送達。 城市低保金按月發放,低保對象超過3個月無特殊原因未領取的,視為自動放棄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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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每戶申請城市低保待遇的家庭只能辦理一本城市低保金領取證。家庭成員戶口在不同縣(市)區的,原則上應當將戶口遷移至長期居住地,才能申請城市低保待遇。確有特殊原因難以遷移戶口的,由戶口人數居多一方提出申請,其余人員由戶口所在地的社區居民委員會、企業工會協助調查并出具相關證明;跨縣(市)區的戶口人數相同時,由長期居住地一方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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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低保對象的戶口在本縣(市)區內遷移時,由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或勞動社會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事務所辦理城市低保待遇變更手續,并報縣級民政部門備案,不需要辦理申請審批手續;跨縣(市)區遷移時,由縣級民政部門出具證明,到遷入地重新辦理申請審批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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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低保對象實行定期審核,每次審核時低保對象應當重新遞交申請。管理機關應當根據低保對象家庭人員和收入的變化情況,及時辦理延續、增減或停發城市低保待遇手續。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又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撫養人的人員每年審核一次,其余低保對象每季度審核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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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縣級民政部門應當建立低保對象檔案,妥善保管有關資料。市和縣(市)區民政部門應當建立低保信息網絡中心,街道辦事處和社區居民委員會等建立服務終端,逐步實現城市低保信息管理系統網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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