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條
社會福利企業要加強財務管理,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嚴格執行財經法規、財經政策和財經紀律,自覺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審查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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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
社會福利企業的稅收減免金必須由企業單獨列帳,專項管理,民政、稅務、財政部門共同監督。 減免稅金要規定用于企業技術改造、擴大再生產、補充流動資金、職工集體福利的比例,其具體比例由各地自定。 縣(區)以上民政部門可從轄區內的社會福利企業減免的稅金中提取一定比例集中使用,建立社會福利生產發展基金,扶持本轄區內的社會福利生產的發展,其具體比例和使用范圍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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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
社會福利企業主辦單位和企業實行利潤分成,要堅持多留少提的原則,提取比例最高不得超過企業扣除所得稅、各種基金等之后純利潤的30%。提取的利潤應主要用于對社會福利企業的新建、擴建、技術改造、新產品試制。社會福利企業留存的純利潤,主要用于本企業技術改造、擴大再生產、補充流動資金及職工集體福利和獎勵,其比例由各地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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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
管理集體社會福利企業的民政主管部門,其行政經費未納入預算的,可按國家有關規定,向轄區內的集體社會福利企業按銷售收入額的一定比例提取管理費。管理費的開支范圍包括:提交上級管理費、撥補下級管理費、行政經費支出、新產品試制失敗損失、展品及樣品費等(具體辦法按國家稅務局《關于集體福利企業向其主管部門上交管理費問題的通知》執行)。凡提取管理費的,應對轄區內的集體社會福利企業承擔經濟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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