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六十條
醫療保險待遇案件,應當注意以下審查要點: (一)勞動者支付的醫療費數額; (二)核銷的醫療費數額; (三)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 (四)是否屬于醫療保險基金報銷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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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一條
在一個職工醫保年度內,職工社會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對參保人住院、指定單病種、門診特定項目、門診指定慢性病及普通門診就醫發生的符合規定范圍內的醫療費用,累計最高支付限額為上年度廣州市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的6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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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二條
社會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下列醫療費用: (一)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 (二)交通事故、意外事故、醫療事故等明確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 (三)應當由公共衛生負擔的計劃免疫、婦幼保健、應急救治、采供血以及傳染病、慢性病、地方病的預防等; (四)在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及臺灣地區就醫的,或者在國外就醫的。 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社會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社會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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