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維護護士的合法權益,規范護理行為,促進護理事業發展,保障醫療安全和人體健康,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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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護士,是指經執業注冊取得護士執業證書,依照本條例規定從事護理活動,履行保護生命、減輕痛苦、增進健康職責的衛生技術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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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護士人格尊嚴、人身安全不受侵犯。護士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 全社會應當尊重護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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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改善護士的工作條件,保障護士待遇,加強護士隊伍建設,促進護理事業健康發展。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鼓勵護士到農村、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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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護士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護士監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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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對在護理工作中做出杰出貢獻的護士,應當授予全國衛生系統先進工作者榮譽稱號或者頒發白求恩獎章,受到表彰、獎勵的護士享受省部級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待遇;對長期從事護理工作的護士應當頒發榮譽證書。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做出突出貢獻的護士,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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