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有效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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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知識產權權利人請求海關采取知識產權保護措施或者向海關總署辦理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的,境內知識產權權利人可以直接或者委托境內代理人提出申請,境外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由其在境內設立的辦事機構或者委托境內代理人提出申請。 知識產權權利人按照前款規定委托境內代理人提出申請的,應當出具規定格式的授權委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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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知識產權權利人及其代理人(以下統稱知識產權權利人)請求海關扣留即將進出口的侵權嫌疑貨物的,應當根據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向海關提出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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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統稱收發貨人)應當在合理的范圍內了解其進出口貨物的知識產權狀況。海關要求申報進出口貨物知識產權狀況的,收發貨人應當在海關規定的期限內向海關如實申報并提交有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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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知識產權權利人或者收發貨人向海關提交的有關文件或者證據涉及商業秘密的,知識產權權利人或者收發貨人應當向海關書面說明。 海關實施知識產權保護,應當保守有關當事人的商業秘密,但海關應當依法公開的信息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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