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
第二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綜合措施,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改善人口結構和分布。
|
第三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市和區、縣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
第四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以及計劃生育協會等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公民,應當協助本市各級人民政府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做好計劃生育工作。
|
第五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納入財政預算,逐步提高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投入,保證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開展。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費用。
|
第六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或者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對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做出成績的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公民給予表彰和獎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