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條 事業單位應根據崗位設置情況制定招聘方案。招聘方案內容應包括:市或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已核準崗位數、實際聘用人數、擬招聘職位數、擬招聘人數、擬招聘對象及范圍,擬招聘時間等。 |
第十二條
市直屬事業單位招聘方案須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備案;市部門所屬事業單位招聘方案須報上級主管部門核準后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須對區縣直屬事業單位和部門所屬事業單位招聘方案進行核準后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
第十三條 事業單位招聘工作人員必須面向社會公開發布招聘信息,并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和區縣政府網站或本單位網站同時發布。 |
第十四條
招聘信息的內容包括: (一)招聘單位的名稱、性質、職能、地址; (二)招聘崗位、專業、人員數量及待遇; (三)招聘對象、范圍、應聘人員條件; (四)報名時間、地點及報名時所需提交的材料; (五)考試時間、考試范圍、入圍比例; (六)其它需要說明的情況等。 |
第十五條 公布招聘信息應不少于7個工作日。招聘信息一經公布,應當嚴格執行,不得擅自修改。 |
第十六條 招聘單位或組織招聘的部門應對應聘人員的資格條件進行審查,確定符合條件的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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