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條
管理中心實施行政執法中存在違法行為的,省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可以責令其限期整改。管理中心應當在收到整改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書面報告整改情況;拒不整改的,省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予以全省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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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有關部門投訴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中的違法行為。 執法人員在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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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拒絕、阻礙管理中心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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