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條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使用范圍 : ( 一 )支付的基本養老金 ; ( 二 )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 ; ( 三 )支付已領取基本養老金人員的喪葬補助金 ; ( 四 )國家規定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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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公民身份證號碼為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和個體勞動者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并核發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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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將企業職工和個體勞動者每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 8%, 記入個人賬戶。 個人賬戶包括以下內容 : ( 一 ) 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 二 ) 個人賬戶規模調整前從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中按照職工個人月繳費工資的一定比例記入部分; ( 三 ) 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的記賬利息和運營收益。 個人賬戶儲存額的記賬利率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定期公布。企業職工或者個體勞動者領取基本養老金后,個人賬戶余額繼續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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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個人賬戶儲存額不得提前支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如實記錄個人賬戶內容,定期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職工和個體勞動者公布個人賬戶儲存額,并設立電話查詢系統,提供查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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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企業及其職工、個體勞動者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或者間斷繳費期間,不計算繳費年限,其個人賬戶予以保留,不問斷計息。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前后繳費年限、個人賬戶的儲存額累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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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企業職工和個體勞動者在統籌區域內變動就業單位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同轉移,不變換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號,不轉移個人賬戶儲存額。跨統籌區域變動就業單位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儲存額隨同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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