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條
勞務工從事特種作業的,必須憑依法取得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上崗。 勞務工從事技術工作的,必須憑依法取得的《技術等級證書》、《技師合格證書》上崗。 用人單位違反第一、二款規定的,應責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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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條
嚴禁安排未成年工從事過重、有毒、有害的勞動或危險作業。 違反前款規定的,應責令立即改正,并對用人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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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條
用人單位對從事有毒有害作業的勞務工,應進行上崗前健康檢查和上崗后定期職業性健康檢查,并建立健康檔案。 前款規定的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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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條
用人單位發現勞務工職業中毒或患職業病,必須按照法律、法規有關職業中毒和職業病報告的規定,及時報告,并接受有關部門對事故的調查和處理。對職業中毒和職業病患者,應積極治療,妥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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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條
勞務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傷亡事故的,用人單位必須立即組織搶救,并按法律、法規有關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的規定,報告事故情況,接受有關部門對事故的調查和處理。用人單位不得破壞事故現場,不得隱瞞、虛報或延遲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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