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的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城鎮住房建設,提高居民居住水平,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武漢地區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監督。
|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于職工個人所有。
|
第四條
武漢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公積金管委會)是武漢地區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依照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履行管理職責。 武漢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管理中心)是直屬市人民政府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的事業單位,具體負責武漢地區的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運作,監督檢查本市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和使用的情況,依法履行行政處罰職能,承辦公積金管委會決定的事項。
|
第五條
市財政、監察、審計部門和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依法對武漢地區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實施監督。 工商行政、稅務、統計、民政、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國土資源和規劃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提供相關數據和信息,協同公積金管理中心實施住房公積金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