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依托政府綜合服務平臺,建立專利公共服務平臺和重點行業、支柱產業專利信息數據庫,開展專利信息加工和專利戰略分析,為專利創造和運用提供政策指導、技術咨詢、信息共享、市場開發、出證確權等公共服務。
|
第四十條
鼓勵發展專利代理、檢索、評估、鑒定、交易等專利中介服務。 專利中介服務機構應當依法設立,依法經營,并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泄露當事人的商業秘密; (二)出具虛假報告; (三)與當事人串通牟取不正當利益; (四)損害專利權人、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或者公共利益。
|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建立專利維權援助機制,依法開展專利維權服務,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專利維權的信息、法律、技術等幫助。 鼓勵專利維權援助機構、專利中介服務機構、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社會團體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專利維權援助。
|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指導、推動有關部門、行業協會開展專利預警,監測重點企業、行業、領域的國內外專利狀況,制定應急預案,防范和化解專利風險。
|
第四十三條
行業協會、商會等組織應當為會員的專利創造、申請、保護、運用、維權等提供指導和幫助。
|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知識產權普及教育機制,建設知識產權人才培訓體系和培訓基地,加強知識產權人才隊伍建設和管理。 鼓勵和支持企業、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和其他組織培養專利專業人才,開展專利人才培養的對外合作,引進國內外高層次專利人才。
|
第四十五條
中小學校應當加強專利等知識產權普及教育,培養學生知識產權意識和創新意識,提高學生創造能力。 各級行政學院和職業教育機構應當將專利知識納入干部培訓、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和職業教育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