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保障信訪人的合法權益,規范信訪工作和信訪行為,維護信訪秩序,密切國家機關同人民群眾的聯系,構建和諧社會,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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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信訪,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采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走訪等形式,向各級國家機關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依法由有關國家機關處理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信訪人,是指采用前款規定的形式,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本條例所稱各級國家機關,是指本省地方各級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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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各級國家機關應當科學、民主決策,依法履行職責,從源頭上預防導致信訪事項發生的矛盾和糾紛。 各級國家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并公開信訪工作制度,暢通信訪渠道,方便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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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省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應當設立信訪工作機構。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有利于工作、方便信訪人的原則,確定負責信訪工作的機構或者人員。 各級國家機關信訪工作機構是代表各級國家機關處理信訪的專門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一)受理、轉送、交辦信訪人提出的信訪事項; (二)承辦上級和本級機關交由處理的信訪事項; (三)協調處理和督查、督辦重要信訪事項; (四)調查研究、綜合分析信訪情況,及時向領導機關提供信息和意見、建議; (五)指導、督促、檢查本地區、本系統的信訪工作; (六)為信訪人提供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咨詢;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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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處理信訪事項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依照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辦事; (二)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 (三)方便信訪人,注重工作效能; (四)實事求是,重證據,重調查研究; (五)處理實際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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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各級國家機關應當將依法、及時、就地處理信訪事項,作為單位工作效能評估和工作人員績效考核的重要依據。 國家機關負責人應當閱批重要來信、接待重要來訪、聽取信訪工作匯報。研究解決信訪工作中的突出問題。國家機關負責人履行信訪工作職責的情況,應當列入其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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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各級國家機關應當將處理信訪事項所需專項經費列入本機關的行政經費,由財政予以保障。 各級國家機關應當建立信訪工作人員培訓、交流機制,提高信訪工作人員的素質和工作水平,并為信訪工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提供工作場所和其他必要的工作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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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信訪人有權依法提出信訪事項,在信訪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了解信訪工作制度和信訪事項的處理程序; (二)要求信訪工作人員提供與其信訪事項有關的法律、法規及政策咨詢服務; (三)對與信訪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信訪工作人員提出回避申請; (四)向受理和辦理機關查詢與其有關的信訪事項的處理進展情況及結果,并得到答復; (五)依法提出復查、復核或者舉行聽證的申請。 信訪人依法進行的信訪活動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 信訪活動應當依法、有序進行,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得擾亂社會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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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信訪人反映的情況,提出的建議、意見,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或者對改進國家機關工作以及保護社會公共利益有貢獻的,由有關國家機關或者單位給予表彰、獎勵。 對在信訪工作中做出優異成績的單位或者個人,由有關國家機關給予表彰、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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