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
工傷保險基金由下列各項構成: (一)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 (二)工傷保險基金的利息; (三)延遲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滯納金; (四)依法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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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工傷保險費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繳費費率。國家規定的三類行業的基準費率要分別控制在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5%左右、1%左右、2%左右。本市的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和費率浮動的具體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國家規定和工傷發生率、職業病危害程度、工傷保險費使用等情況提出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經辦機構應當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和安全衛生狀況等情況,按國家規定的工傷保險行業類別(見附件:工傷保險行業風險分類表),以及行業基準費率和浮動檔次。確定用有單位當年繳費費率。 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和浮動檔次需要調整時,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衛生、安監部門提出調整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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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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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工傷保險費的征繳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湖南省實施<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辦法》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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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工傷保險基金實行全市統籌,分級管理。基金征繳﹑管理工作由市﹑縣兩級勞動保障部門分級管理。養老保險由省直接管理的,其工傷保險按《實施辦法》辦理。 經辦機構設立前,暫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工傷保險具體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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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工傷保險基金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用于下列支出: (一)工傷醫療費; (二)一級至四級工傷人員傷殘津貼; (三)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四)生活護理費; (五)喪葬補助金; (六)供養親屬撫恤金; (七)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八)輔助器具費用; (九)工傷康復費用; (十)工傷認定調查和勞動能力鑒定費用; (十一)工傷預防宣傳和獎勵費。 (十二)法律﹑法規規定的用于工傷保險的其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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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建立市級工傷保險儲備金制度。市級儲備金由下列兩項組成: (一)市本級按工傷保險基金收繳總額的10%提取; (二)各縣(市)和南岳區按當年征收工傷保險基金總額的10%向市上解。 工傷保險儲備金市級留存7%,向省上解3%。 工傷保險儲備金主要用于全市重大事故工傷保險基金出現赤字時的待遇差額支付和工傷保險基金入不敷出時的調劑。儲備金不足支付時,由當地人民政府墊付。工傷保險儲備金的具體使用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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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各縣(市)和南岳區征收的工傷保險基金主要用于轄區內參保單位符合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入不敷出時,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墊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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