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條
全民所有制干部辭職、辭退后未就業或出國未歸的,其人事檔案可由其戶口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門的人才交流服務中心管理,也可由其原單位管理;再行就業的,其人事檔案應轉至具備管理條件的有關管理單位組織、人事部門管理;不具備管理條件的,應轉至政府人事部門的人才交流服務中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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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國家不包分配的自費大中專畢業生及自謀職業、放棄國家統分資格的高等院校、中專畢業生的人事檔案,統一由政府人事部門的人才交流服務中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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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人事檔案凡在政府人事部門的人才交流服務中心管理的待業人員,由勞動行政部門屬下的各級勞動就業管理機構負責管理,政府人事部門的人才交流服務中心協助做好其管理和推薦就業工作。待業人員在申請辦理出境(國)探親、旅游、自費留學、定居和辦理就業登記、領取待業證、招工招干時,經憑政府人事部門的人才交流服務中心出具的《廣州市流動人員人事檔案保管證明書》,方可到公安、勞動、人事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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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非政府人事部門的人才服務機構或個人不得承擔本規定第二十四、二十六條規定人員的人事檔案、人事行政關系的管理工作(人員仍由其原單位管理的除外)。違者,應予以取締,并追究直接責任人的法律責任。各級組織、人事部門對非政府人事部門機構或個人所出具的任何人事關系證明材料,一律不予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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