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條
女職工委員會應與同級工會委員會同時建立。 縣和縣以上各級地方工會、產業工會依法建立女職工委員會。女職工人數較多的鎮(村)、街道(社區)、工業園區工會,應當建立女職工委員會。企業、事業和機關工會中有女會員l0名以上的應當建立女職工委員會,不足10名的可以設女職工委員。
|
第十二條
省、市總工會、省產業工會以及大型企、事業單位工會女職工委員會,應設立辦公室(女職工部),負責處理女職工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縣級工會和中、小企事業單位、機關等工會女職工委員會可根據工作需要設專職或兼職工作人員,有條件的也可以設立辦公室(女職工部)。
|
第十三條
女職工委員會委員由同級工會委員會提名,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產生,也可召開女職工大會或女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女職工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及委員,需報上級工會女職工委員會備案。縣和縣以上工會女職工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聘請顧問若干人。
|
第十四條
女職工委員會由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員若干人組成。
|
第十五條
縣和縣以上各級工會女職工委員會是同級婦聯的團體會員,基層工會女職工委員會通過縣以上工會女職工委員會接受婦聯的業務指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