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維護和保障殘疾人的合法權益,發展殘疾人事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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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殘疾人事業發展應當與本市社會和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市社會和經濟發展水平,完善扶助殘疾人的優惠政策,不斷提高殘疾人權益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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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本轄區內的殘疾人事業發展規劃并且組織實施。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事業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并根據當地社會和經濟發展水平逐步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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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負責殘疾人工作的機構應當組織、協調、指導、督促同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做好殘疾人權益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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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民政、財政、衛生、教育、勞動保障、文化、體育、工商、建設、規劃、國土房管、市政、公安、交通、司法行政、人事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能,依法履行維護和保障殘疾人權益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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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各級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有關殘疾人事業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開展殘疾預防和殘疾康復知識的宣傳教育; (二)協助各級人民政府研究、制定和實施有關殘疾人事業的政策、規劃、計劃; (三)承擔同級人民政府委托的殘疾人權益保障工作; (四)依照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監督檢查各有關單位和個人履行殘疾人權益保障義務的情況,并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指導、管理本地區各類殘疾人組織和殘疾人服務機構,推進社區殘疾人權益保障工作; (六)聯系、教育本地區的殘疾人,依法扶助殘疾人,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為殘疾人服務; (七)動員社會力量,扶持和發展殘疾人事業;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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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市殘疾人聯合會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規劃、衛生、教育、勞動保障、民政、財政等部門編制為殘疾人服務的康復、教育、勞動就業等建設項目的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納入市城市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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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殘疾人權益保障及其相關知識的宣傳教育。 廣播、電視、報刊等宣傳媒體應當安排殘疾人事業方面的公益宣傳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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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捐贈財產,促進殘疾人事業發展。捐贈財產的使用和管理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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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政府對社會力量舉辦的殘疾人供養、托養、康復、教育等機構給予政策優惠和扶持,并且可以通過向其購買服務的方式扶助殘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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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貪污、挪用、截留、侵占和私分用于殘疾人事業的資金和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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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市殘疾人聯合會根據國務院制定的殘疾人評定標準核發殘疾人證。 貧困殘疾人申請殘疾人證的,免交評定費。 持有市殘疾人聯合會核發的殘疾人證的殘疾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本市對殘疾人的各項優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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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本市實行殘疾兒童首報登記制度。民政、教育、衛生、公安等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關于殘疾兒童首報登記管理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殘疾兒童登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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