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
錄用手續統一由招工單位所在市、縣(區)勞動局辦理。 (一)用工單位在與被錄用者簽訂勞動合同后,填寫《招用勞動合同制工人審批表》,送市、縣勞動局審批,作為辦理工資基金手續和招收錄用的依據,裝入被錄用人的檔案。 (二)用工單位填制《勞動合同制工人名冊》一式三份,經市、縣勞動局審核后,分送市、縣勞動服務公司、社會勞動保險公司備查。 (三)勞動局按人填發《勞動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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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重新錄用的合同制工人,市、縣勞動局在原《招用勞動合同制工人審批表》和《勞動手冊》上加以注明。除按本細則第十條(二)項的規定填制《勞動合同制工人名冊》外,不再重新辦理其他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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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報考人員應向招工單位交納報名費一元,用工單位每錄用一人,向市、縣勞動局交招工手續費三元,作為辦理招工手續的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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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礦山企業、建筑企業需要從農村招工和郵電部門從農村招收鄉郵投遞員、駐段線務員按國家規定執行;其他企業從農村招工均須由市、縣人民政府報請省人民政府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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