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
省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受理范圍: (一)受理對設區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要求再次鑒定的勞動能力鑒定工作; (二)受理整體參加省級工傷保險的行業企業勞動能力鑒定及對初次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要求再次鑒定的勞動能力鑒定工作; (三)受理省勞動保障廳管理的參加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單位工作人員的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勞動能力鑒定工作,具體由省勞動保障廳養老保險行政部門、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省勞動能力鑒定機構等共同組織實施; (四)有關部門和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委托的勞動能力鑒定;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勞動能力鑒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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